案 情 简 介
叶某于2020年6月份大学毕业,同年8月1日初次就业到某公司上班,并于2021年8月30日离职,其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3个月。
2021年9月1日,叶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3个月,能够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因工作期间未能享受年休假,公司应支付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 理 结 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了叶某。
案 件 分 析
对于此案,有两种处理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叶某自2020年8月到2021年8月工作连续工作了13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他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并责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叶某连续工作满一年,但是其可以折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并不是13个月,而只有1个月,即其就业第一年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根据可折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他在离职前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不应享受年休假。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是关于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根据该法条,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是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本案中,叶某2021年8月1日初次就业到公司上班,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属于其初次就业第一年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
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他共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的“已工作时间”应指劳动者可以用来折算年休假天数的已工作时间。
叶某自2021年8月1日有资格享受年休假起至2021年8月30日离职,一共工作30天,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30天÷365天×5天),故其不能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作者:何斌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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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