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写了辞职报告还能拿回来吗』辞职报告交上去后悔了可以拿回来吗!

时间:2023-03-12 16:07: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笔者在前面文章分享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知识和一般情形下非劳动者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法律知识。

本文将继续分享,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想离职时,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以及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想离职时,如何去梳理自己的情形,以便能够确定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及如何进行实务操作。

按照惯例,先上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法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发现,在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想拿到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一定过错。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在上述法条列举的情形中,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是最易取得仲裁胜利的情形,此外,拖欠劳动报酬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的,该时间跨度在实务上一般认为需要跨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此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需要劳动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应当又证据或线索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当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一情形一般是指没有提供安全护具或者特殊行业没有提供足以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的。

了解了以上情形后,在实务中,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呢?每种情形需要注意的点各有千秋,笔者也不能一一论述,但有一个共同需要注意的点,也是非常重要的点。即,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离职原因,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当事人,公司未为他购买社保,由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其在辞职时在辞职申请书上的离职原因处注明了“个人原因”,产生了诸多波折。因此,我们在实务中,在离职时,直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注明解除原由即可,此处解除劳动关系的缘由,应当是公司符合的上述法条中列举的情形之一,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当然,通知书的留证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建议,通过短信、邮件、EMS等能够留下痕迹的方式送达,最好使用数种方式。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