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被浙江杭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被单位开除的理由是:李女士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但是网友们一直争议的问题关键点是,三胎哺乳期能够开除公职吗?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
这起事件牵扯到《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几个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存在了冲突,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地方呢?
1、案件简述
这位浙江杭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姓李,李女士2009年大学毕业就考入了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6年后辞职,时隔2年李女士接到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回街道办事处工作,当时的李女士已经是2个小孩的妈妈了,在办事处工作了2年,李女士再次怀孕,这已经是第三个孩子了,等到胎儿月份大了,办事处才知道李女士准备生下第三个孩子,领导也找李女士谈过两次话,大意是要生下第三个孩子会被开除。
在2020年8月初李女士要回家待产,向单位请产假,单位告知李女士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遂回家待产,生下小孩3个越回单位上班,被告知已被开除,并于2020年年底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女士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不同意这个做法所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看看律师的说法
网友们争论的几个点有:李女士是否是公职人员?生3胎违法吗?哺乳期开除违法吗?首先这里说一下李女士是不是公职人员,所谓公职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李女士只是一个合同编制女职工,并非公职人员,所以街道办事处说的开除公职这一说就不成立。其次是生三胎是否违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有明确的条文,写的是我国提倡的是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这只是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不过三胎有产假,但是不享受所有的福利待遇,产假期间是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的一切费用需要自理,没有任何生育福利待遇。至于在哺乳期开除这件事,那肯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里都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李女士超生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未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回家待产,也只能是给予行政处分,而不是开除。
3、到底孰是孰非
其实大家争论的点就在于,超生是不是就能被开除?这绝对是不可以的!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李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街道办事处所适用的《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是可以开除李女士的公职,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不能违法国家法规的,所以开除这种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虽然我们不能搞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但是李女士作为街道办事处专管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肯定是有错误的,但是开除确实是违法的。至于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金,这就要看法院是如何裁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