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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发邮件算不算书面、辞职报告可以发邮件吗?

时间:2023-03-12 12:07: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基本案情】

陈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销售主管,月薪为8000元。因销售提成款的问题,陈某与公司产生分歧。陈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并在邮件中表示:“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陈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的请求。深感懊悔的陈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劳动争议分析】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为书面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就应该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合同法》中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劳动者可以适用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但是,劳动者应该考虑到,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明效力时往往缺少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实现中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以电子邮件通知,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也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电子证据立法尚不完善的时候,建议劳动者还是以纸质书函的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2. 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陈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做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陈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否认电子邮件是其本人发出的,而用人单位一方缺乏确切证据,企业一方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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