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高管和人事工作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也是劳动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这些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有人认为,高管、人事也属于劳动者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在管理权限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但其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作为个体,当其面对用人单位时仍属弱势一方,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二倍工资。
也有人认为,高管明显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其在企业中处于领导地位,拿着较高的薪金报酬,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有驳。此外,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人事的工作职责。因此不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附:各地司法口径
1. 北京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一条
2. 上海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文第5条
3. 江苏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六条
4. 四川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0条
5. 云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3、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年)第八条
汪正楼律师
6. 江苏苏州
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2010年)(一)第四条
7. 江苏常州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第十九条:
8. 广东中山
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第四章4.11条
9. 广东惠州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 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第二十五条
10. 广东江门
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4年)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