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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是不是在人事部辞职报告简单版本

时间:2023-03-12 03:48: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很多朋友来咨询我关于辞职的问题,大多数朋友好奇的一点是,如果是员工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的话,是否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其实这里要看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劳动者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实际操作中,有部分朋友会误以为自己提出离职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其实这是不行的,不久前我就看过一个类似这样的案例。

员工托同事写辞职报告,事后反悔

王某从2013年8月起就在深圳某酒店担任前台一职,2019年5月,休年假的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想要离职,便委托同事林某替她写辞职报告向公司辞职。

人事部收到王某的辞职报告后,便向王某发出了邮件通知,表示公司同意王某的辞职申请,希望王某在本月30日前进行好工作交接,前往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当王某收到人事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邮件后,才意识到原来自己这种情况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于是便反悔说提出辞职申请的并非她本人的操作,表示公司这个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随后王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

仲裁委:劳动者的诉求不予支持!

王某表示辞职报告并非是本人所写,然而仲裁委审理后则认为,虽然辞职报告是劳动者委托同事所写,然而这并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等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王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王某托人写的辞职报告已经送达到了酒店人事,就意味着王某已经实施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人事部门也同意了王某的辞职,所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形成。

而王某在发现自行辞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后反悔的行为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所酒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任何法律法规。

最后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诉求,裁决酒店不需要支付王某任何赔偿。

分析

上诉案例就是一些朋友很容易陷入的误区,要知道并不是所有自行离职的情况,都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王某的情况,恰恰好就不属于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显然王某提交辞职报告后,酒店同意辞职的行为就已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点在于王某委托同事代谢辞职报告的真实性证明,如果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委托同事过,而酒店又无法举证证明事情的真实性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仲裁委最后会支持王某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总结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的话,劳动者是可以自己提出辞职,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时候,我们才能在自己提出离职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里还请各位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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