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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尤某自2012年12月28日起到高邮市某酒店工作。
2018年8月21日尤某委托同事柏某书写辞职报告申请辞职。公司在收到尤某的辞职报告后,2018年8月24日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同意尤某辞职,要求尤某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9月2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尤某在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故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而是公司违法解除。
【仲裁请求】
一、确认公司解除与尤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二、公司支付尤某赔偿金38395元。
【处理结果】
尤某申请确认公司解除与尤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的申请不予支持;
尤某申请公司支付尤某赔偿金38395元的申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尤某是自己辞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尤某2018年8月21日委托同事柏某书写辞职报告申请辞职。公司在收到尤某的辞职报告后,2018年8月24日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同意尤某辞职,要求尤某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尤某在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故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而是公司违法解除。
本委认为尤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写,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尤某的辞职。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行为已经行使完毕,相应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已经发生和形成。
尤某在发现事情对自己不利时就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无依据的,故2018年9月2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需要支付尤某赔偿金。
【实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渐壮大,劳动者的素质越来越高,但在我国三、四线城市,有许多劳动者没有经历义务教育,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会书写,但他们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达到了法定的民事行为责任年龄,故他们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是是一种形成权,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行使且一经行使,就足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权力行使完成的标志是权利人以法定方式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给权利相对人。一旦权利行使完毕,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尤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写,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尤某的辞职。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行为已经行使完毕,相应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已经发生和形成。
尤某此时发现事情对自己不利时就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效的,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共创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