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离职,公司必须等30天才能解除合同吗?
这种情况,我想很多单位都遇到过,比如:员工在6月20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并且写明最后工作时间为7月19日,那么单位只能在7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吗?
首先我们来看条文,劳动合同法确实是有规定,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例是保护劳动者的,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是给单位时间去找替代离职人员的岗位的时间
但是,法律并没有说单位只能等到30天后才能通知员工离职,如果岗位可替代性太强,如果单位人员储备充足,这人离职后,立马就有人员到岗,那么,单位是可以立马同意员工的离职申请,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这也算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了,根本不存在什么违法解除的。
所以,如果员工提出30天后离职,单位立马同意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这员工是不是也该反思反思自己了,到底是单位离不开自己,还是自己离不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