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身处外地的员工辞职,本人不来公司提交辞职信,仅是通过微信发送辞职报告的,是否有效?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员工想要辞职的,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书面形式并不限于纸面形式,微信聊天信息等电子数据也属于法律上的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微信发送辞职信、辞职通知等,符合法律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是有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员工通过微信送交辞职信、辞职通知的,建议做好有关微信发送人系员工本人的确认程序及相关微信记录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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