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要求,但工作态度好,公司能不能延长试用期,再考察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有关,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下或以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至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一个月,一年至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最长6个月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延长试用期后解除合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获赔7万
(2020)京01民终5195号
王华2018年3月入职北京某教育公司,工作岗位是销售渠道总监,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以及浮动的绩效工资4000元,还有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等1200。
公司与王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2018年6月,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公司向王华发出试用期延期考察通知。
通知中载明,王华试用期内表现良好,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但作为公司的营销部门负责人,试用期三个月都没有签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不予转正。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王华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延长至2018年9月,根据此期间的表现,再另作安排。
对于公司的延长试用期决议,王华没有提出异议,一直工作到2018年9月30日公司才予以转正。
2018年的最后几天,王华收到了公司的调岗通知,因为其业绩垫底,远远没有达到业绩目标,公司决定对其进行调岗。
王华向公司提出离职,强行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以致发生争执,然后公司向王华发出了解聘通知书,以业绩未完成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王华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教育公司向王华送达的《解聘通知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王华任职期间绩效未完成,但公司并未举证王秀华知晓绩效考核任务且在职期间未完成。
且即使员工未完成绩效考核,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公司与王秀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教育公司与王华约定试用期为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
后公司将王华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这一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教育公司应支付王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关于工资差额:
王华的试用期应当2018年6月止,教育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导致王华延迟三个月转正。
因此,教育公司应按照王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57.47元、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工资差额648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