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丽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刚毕业的时候就来到公司上班,从前台小白干起,经过四年的打拼,已经晋升到行政主管的位置。工作得心应手,收入还算可以。夏丽希望自己的职业有更好的发展,决定离职去深圳找一家世界500强的公司。于是2019年5月23日,夏丽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与3天后也就是5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离职后第二天,夏丽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当天,夏丽到刚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公司恢复和自己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公司则认为,夏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提出的。离职当天不存在怀孕的问题。公司不能恢复其劳动关系。
基于以上矛盾,夏丽将公司告上法庭。
夏丽诉讼的理由是:自己提出离职的时候已经怀孕,虽然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解除过程存在重大误解,故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女职工在离职后发现自己怀孕,而且怀孕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应该恢复吗?如何恢复?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有2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劳动者在单位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就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不得主张回复劳动关系。
观点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确诊或者知道自己怀孕,本身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劳动者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劳动者对终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只要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主张回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持。
基于以上2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同,更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会首先协调个人和单位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解。协商不成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法进行合理的判决。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会议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行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