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及公开招录的工作人员,涉及辞职、辞退、聘用合同等人事争议部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服从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违反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7年4月,毕节市某公立医院通过人才引进计划招录阎某,聘用期限为2017年4月至2025年4月,《聘用合同》约定:阎某必须工作满3年才能提出调离或辞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退还所有发放的工资及利息。
单位煞费心思,只工作5个月的阎某很快提出了离职请求,单位也不予批准,5个月后(2018年2月),阎某直接甩手不干走人了,单位此后停止向阎某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领导一怒之下向仲裁委提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张违约金50万元及退还所有发放的工资及利息。
阎某则认为:自己不属于编制内人员,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及退还工资及利息,约定因此无效,同时,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作为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观点
仲裁委裁决支持公司违约金主张后,阎某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单位并没有提供培训、进修且不能主张以上花费为50万元,同时《聘用合同》约定退还工资及利息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定性为人事争议,因此,维持仲裁裁决结果。阎某不服,提起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阎某每月工资18000元,身份管理虽不占编制,但岗位管理上享受人才待遇,岗位管理上与是否属编制无所区别,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判决维持一审结果。
Felix的法律观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适用
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任制人员管理,比如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年薪制、竞争上岗且富有竞争力的工资待遇,比如机关辅员、事业单位职工与本单位发生的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般都应适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国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二)关于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竞业补偿、职业教育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费用退还条款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就专项培训产生的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当向用人单位退还不超过专项培训产生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该定义针对专项技能培训,比如无人机驾驶,但不包括职业教育培训,比如岗前或者与工作性质密切联系的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补偿,限制劳动者竞业的期限内应当按月补偿,但即便签了竞业协议,如果离职后,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要求竞业补偿一般不予支持。
(三)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能否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如果只是第一个月未缴纳社保或者其他月份未足额缴纳社保,并不能当然成为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
这里还需要提醒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擅自离岗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过错行为,应认定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四)事业单位、国企降低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待遇,怎么办?
事业单位、国企与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适用劳动合同法,区别于机关依照公务员法管理,职工有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事争议或者其他劳动纠纷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
本文由@Felix的法律观 原创,喜欢就送给我一键三连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