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双方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进行专门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故驳回劳动者要求确认解除聘用关系等诉求。
【案情简介】
1、2016年8月10日,曹某入职天津某医院,双方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续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止。该聘用合同第五条约定,曹某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天津某医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曹某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曹某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天津某医院协商一致的,曹某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与天津某医院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曹某工作岗位为医技。
2、2021年10月9日,曹某向天津某医院人事科长王某邮寄辞职申请,载明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现实因素,提出辞职申请。
3、2021年10月10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本人签收。曹某自2021年11月1日后未请假亦未到岗。天津某医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到曹某父亲处询问情况,表示曹某不接电话,要求曹某尽快与天津某医院联系,并告知旷工后果。
4、2021年11月17日,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天津某医院解除聘用关系等诉求。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2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7680号民事判决驳回请求确认解除聘用关系等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679号民事判决维持驳回请求确认解除聘用关系等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明确约定,如提前30天通知聘用单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应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6个月以后再次提出解聘,仍未一致的情况下,才可确认解除聘用关系。
提示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如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了相应辞职的违约金,只要未违反法律特殊规定,法律会尊重约定有效性,因此不排除此情况下辞职,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