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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给缴纳社保,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还可以申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020年6月,老李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是装卸工人,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没有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至3月,公司方面没有向老李发放工资。2022年4月,老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因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公司配合出具相关材料,老李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但公司认为,老李是主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之后,老李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协助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李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吗
在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等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第5项就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形。
具体到本案,老李虽然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因此,老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因公司没有为老李缴纳失业保险,老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老李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至于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老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老李经济补偿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二,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因用人单位欠薪、未缴纳社保费用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第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形。
最后提醒大家,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