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不便与公司直接签约,张先生便灵机一动让远在外地的妻子与公司签约,他则成为了“幕后代工者”。然而,这样的工作模式仅仅维持了8个月,就被公司叫停了。公司以和张先生妻子所签劳动合同违法,张先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张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他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万余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告诉法官,因其履历优秀且持有法律职业证书,为了让他就职于公司,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出由张先生提供劳动,但公司与他的妻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提成计算,保底工资为5,000元,低于其他同等条件的专利工程师。然而在工作了8个多月后,公司打电话告知张先生,公司已决定辞退他。张先生不同意被“炒鱿鱼”,他便将妻子怀孕的情况告知公司。
随后,公司要求张先生接受降薪,张先生未接受。此后公司虽然告知张先生将继续按照保底提成5,000元履行合同,但向张先生分配多个工作任务。之后公司将张先生移出微信工作群,并停用了他所有工作权限包括工作邮箱。公司表示,与妻子所签劳动合同违法,张先生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他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他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万余元。
对于为何让张先生的妻子“吃空饷”,不与张先生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也表示内有隐情。公司表示,当时张先生为了办理律师实习手续,主动向公司提出不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他配偶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他配偶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劳动合同实际由他履行。
一段时间过后,公司还是认为这个合同存在法律风险,故要求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予以拒绝。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公司与除张先生之外的全部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可能不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确认与张先生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按月足额发放了工资。公司认为即便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也应该将提成等非常规性收入排除。为此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先生和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张先生以其配偶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上张先生配偶的签名是由张先生代签,并由公司将工资发放至其配偶银行账户。公司亦从未否认过与张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可见,公司并非恶意不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故张先生要求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