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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部门辞职报告、法院干警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8 18:10: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审判长,国家法官学院专家委员会委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执笔人,知名法学家肖峰博士受聘担任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仪式在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二服务中心举行。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向肖峰博士颁发了聘书。

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肖峰自2007年博士毕业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迄今已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2000件,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办案标兵,多篇裁判文书被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肖峰博士参与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物权法解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继承编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意见、最高法院民法典立法建议稿(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参与了八民会纪要、婚姻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理解与适用书籍的写作。

在《中国审判》《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刊物公开发表专业文章50多篇。著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精释与案例实务》《担保法实务札记:担保纠纷裁判思路精解》《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释义与疑难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条文解析与实务适用》等专业书籍。

仪式上,中华遗嘱库创始人、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中华遗嘱库立足于法律,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专业服务。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这一职位是具有标杆性的,它既代表了中华遗嘱库的高度,也代表了中华遗嘱库的专业度。有幸聘请肖峰博士担任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一职,为中华遗嘱库的高度及专业度奠定了基调。

肖峰表示,很荣幸也很自豪能够担任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一职。中华遗嘱库作为一个公益组织,在遗产管理,婚姻家事领域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这是社会公认的事实。

未来,自己将携手各界同仁,带领法律委员会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为中华遗嘱库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获得更大的成功。

据有关人士透露,肖峰担任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后,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计划将围绕遗产管理人项目展开。

肖峰近期接受采访时表示,遗产管理人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产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自己希望能在该领域在中华遗嘱库平台上有一番新的作为。他认为,遗产管理人的痛点是公信力、持续性和前端的遗嘱服务。中华遗嘱库所具有的核心价值,正好可以和全国各地的律师、公证、调解组织、财富管理等行业形成价值互补,形成良性协作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中华遗嘱库的体系满足客户对公信力、持续性的要求,解决遗嘱的高风险难题,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当地机构和客户身边人的优势,因此他将通过中华遗嘱库组织的遗产管理人讲坛和培训,建立全国性的遗产管理人人才库,并形成遗产管理人全国协作体系。




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名单,其中包括:

免去董文濮、刘京香(女)、牛建华、夏君丽(女)、孟凡平、卢路生、张颖新(女)、王涛、肖峰、司伟、寇秉辉、季伟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因为肖峰法官和司伟法官在网络上参与交流较多,称作“网红”法官亦不为过,法律圈内对二人突然被免除审判员职务比较敏感。

近日,有网友晒出了肖峰法官的朋友圈截图,确认肖峰法官已经辞职。


附:肖峰法官简介

肖峰,男,汉族,1977年10月生,湖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审判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审判长,国家法官学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

迄今已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多件,多篇裁判文书被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免去肖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主要成就:

1、参与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物权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物权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参与了八民会纪要、婚姻法解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等理解与适用书籍的写作。




肖峰:“指导性案例”到底是个什么鬼?(摘录)

经常会在司法实务中碰到当事人动不动就拿个“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作为其主张依据的情形。

其所谓“指导性案例”来源五花八门:

有各级法院出版书籍或向社会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有专家学者出版的指导性案例解析等书籍;

更有甚者来自于所谓“本书编写组”“疑难案件研究小组”等让人一头雾水的编写机构等。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即“本条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1,社会广泛关注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3,具有典型性的;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

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无需“遵循先例”,故具体司法裁判中不能直接适用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那么,如何把握“参照”二字呢?

如果正在审理的案件在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和具体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某个指导性案例类似的,应在裁判说理部分中将该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该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如,可将该裁判要点转化为自己说理语言进行展开论述。

但须强调的是,指导性案例不可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也就是,最好不要在指导性案例名称前使用“根据、依照、依据、按照”等语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最后,想做几点结论。

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

其他法院只能使用参考性案例等形式,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其他案例可称为典型案例,但都不是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只能参照,但不可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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