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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简短写辞职报告、怎样写辞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08 12:19: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可能有人会问:劳动者自己辞职还有经济补偿吗?是的,你没看错,有些情况下是有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这些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为什么现实中很少有劳动者辞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呢?或许是因为您不小心踩了这些“坑”:

一、辞职未写理由或者理由模糊。很多劳动者辞职就是一走了之或者根本不写理由——即使在单位有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谁知道你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的呢?还有一种员工个性很强,辞职理由很奇葩,如“世界很大,我想去看看”“冬天太冷,起不来”这些理解成个人原因大体没有问题,但像“工资条窄,擦那啥都不够”,这是抱怨工资低呢,还是暗指单位克扣工资呢?“工作太累,我想出去看看”,这是一颗出逃的心呢,还是暗指单位没安排年假呢?辞职理由直接决定了是否有经济补偿,还是要尽量严谨一些,不要太个性化!

二、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通知。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错失本可以拿到的经济补偿。比如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张某于2004年7月25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24日,张某自动离职,未办理任何手续。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张某邮寄送达了一份《限期回公司通知书》,内容为“因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现通知你3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你个人承担”,该通知书的投递回执单中显示“妥投,本人签收”。2014年4月15日,物业公司再次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张某邮寄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自动离职已达15天,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现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5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单中显示“妥投,他人签收”。2014年5月21日,张某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梁某于2007年10月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自2008年4月才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自该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梁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9月,梁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1中,张某在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擅自离职,结果单位先通过特快专递向其发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接到通知后再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位解除为时已晚。因为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单位的通知先送达,劳动合同就解除了。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一定要掌握一个基本常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且要写明理由。否则,劳动者以为单位违法,自己一走了之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结果丧失了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能损失本可以避免的经济补(赔)偿。案例2中,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多年前发生、早已终了的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理论上或有争议,但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如果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就不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所以,劳动者在可行使解除权的事由发生后,一定要及时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睡觉者。

三、辞职“通知”还是辞职“申请”要分清。绝大多数劳动者不会注意的是,辞职报告的措辞一定要准确,否则也可能会影响到应得的经济补偿。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3:2012年11月,沈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初,公司让沈某待岗。2015年6月24日,沈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内容为“因公司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特提出辞职,请求公司领导批准为盼”。公司接到该通知后,遂书面告知同意沈某的辞职,并通知沈某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随后,沈某申请仲裁。

此案涉及《劳动合同法》一个非常重要但目前却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即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和解除“通知”是有区别的,一定不能混淆。案例3中,沈某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且明确表示请求公司领导批准,这就有待协商的意思,而不是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反之,如果沈某提交的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就发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公司的批准。当然,实践中也不是机械认定出现“望公司批准为盼”、“请领导同意”类似字眼的就会理解为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但是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是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协商解除,万一弄错了就有拿不到经济补偿的风险。

四、按照单位提供的辞职表填辞职理由。这也是一个常见的“坑”,不同的是,这个“坑”是用人单位挖的。比如下面这家公司的离职单,看起来离职理由很多,简单勾选就行了,但其中没有一项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换句话说,如果按照上面选项勾选,劳动者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遇到这样的公司,最好的办法是不要用这样的离职单,另行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在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希望有更多的劳动者能看到这篇文章,避开那些“坑”,拿到本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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