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故劳动者主张离职交接当日工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20年3月23日,天津某公司注册成立。王某2020年2月10日开始向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工作,王某的工作岗位为英文客服,双方于2020年6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王某基本工资为6000元,下发薪
2、2020年7月6日,下午以后,王某没有再为天津某公司提供劳动,王某2020年7月6日双方交接工作(半天)。
3、王某主张天津某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7月6日交接工作的工资,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02002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某交接日工资诉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交接日工资诉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720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交接日工资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办理离职时,明确离职结算清单并明确需要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款项具体金额,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以此避免可能导致的关于工资支付金额的相关争议和纠纷。
提示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当日是否支付工资,取决于双方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日,如员工仅是办理工作交接,原则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义务,单位可不支付工资,但如果交接日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日,员工要求支付当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