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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几时失效,辞职报告简单版本…

时间:2023-03-07 07:39: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力资源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提出了辞职,但是发现一直未来办理离职手续,询问时部门告知:员工不离职了。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有2个,第一是部门成功进行了挽留;第二是员工个人意愿发生变化,不想离职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部门并不想挽留,但是员工自己不想离职了,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员工提交辞职信以后还可以反悔吗?



与本问题相关,涉及主动辞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解读:辞职是劳动者的自由,不论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书面形式一般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口头告知。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未强调书面形式,因此可以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为什么要求提前告知?因为要给公司留出工作交接和补岗时间。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大部分岗位的工作交接都不会超过一个月,因此从提出离职到工作交接完成一般是1至2周时间。但是关于需提前告知的形式和时间要求是劳动者须遵守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均只提到了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告知的义务,并没有说明如果已经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劳动者可以反悔,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根据法条理解,从员工角度,员工本人向公司发出了书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辞职信),实际是在行使形成权,不论公司后续是否配合办理离职手续,30天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公司角度,如员工提出辞职,则将解除时间的权利转接给公司,即使员工反悔,不办理离职手续,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随时可以要求员工离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停缴社保即可。



以下为三个需注意的相关问题:

1. 发出的是辞职申请,并不是辞职信或告知书是否有效?

辞职申请一般含有“望批准”、“请领导批准”这些词汇,与辞职信(辞职通知)不同,辞职申请是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提出不涉及补偿金问题),如果公司同意,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

2. 辞职通知只发送给主管,未发送人力资源部是否有效?

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辞职流程的具体要求,如制度中规定辞职通知发送给主管或人力资源部均视同发送公司,则有效。

3. 电子邮件、短信辞职通知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短信均为书面方式,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中辞职流程的具体要求。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口头辞职、电子邮件辞职、手机短信辞职等行为无效,必须按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信。在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公示等均无问题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电子邮件、短信等辞职通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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