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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辞职报告还能起诉吗」辞职报告交了还能拿回来吗!

时间:2023-03-07 00:31: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离职报告多写三个字,赔公司2.9万

近日,大连市的彭先生因为公司连续五年没有涨过薪资,便决意离职另寻出路,但自己从网上下载的一份离职申请书却成为了自己离职路上的绊脚石,甚至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据悉,彭先生的离职报告是根据网上的模板写的,该模板的文末写有“请批示”的字样。当彭先生原以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通知,但是公司认为,既然彭先生离职报告的文末写有“请批示”字样,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彭先生的离职属于“协商离职”,在未经公司的同意之下,彭先生不能单方走人。于是,公司便在彭先生离开一周之后向法院起诉了彭先生,要求赔偿因旷工对单位造成的损失2.9万元。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的,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合同法中多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彭先生以为自己是在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其离职报告来看,实际上是“协商离职”,由此,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而彭先生又没有再次提起离职,那么就认定彭先生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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