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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辞职报告,公司高管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6 18:16: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写的很清楚,是通知。员工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然后,很多人就依据这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给单位打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说一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就是不批准,等了下一个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准,于是劳动者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我能不能直接就走?”

对不起,您不能直接走,如果非要走,可能违法,后果是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律师专业观点:你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辞职通知,不属于单方通知解除。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说我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约)”,就变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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