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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辞职报告,简单的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06 11:24: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6月19日,在东莞打工的周从欢从律师处知悉了自己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他被判向前东家支付5万元违约金。他的前任上司、现任同事王新文也被判赔偿前东家9万元。

截至目前,周从欢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东莞欣悦模具有限公司,在两年内已相继将5名员工告上法庭,提告理由均是员工单方违反了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

这一切,周从欢认为,公司为了达到既限制员工竞业,又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可谓处心积虑。

入职后被要求签竞业禁止合同

现年32岁的周从欢来自湖北麻城,2013年1月应聘进入东莞市长安镇欣悦模具公司,在车间从事磨床工作,属于计时计件的一线操作工。全厂近50名工人中,像他这样的操作工人有20多人。

入职时,周从欢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又签了一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周从欢说,当初他并不知晓签的是竞业禁止合同,还以为是劳动合同。

签完字后,合同被公司收了回去,周从欢也没放在心上。直到2017年8月1日,公司让他在新的合同上签字,这回他看清了,是《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员工)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有保密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公司)离职,乙方(员工)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50万元。甲方同意乙方离职两年后经确认乙方未有任何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万元。

相比原来的合同,新合同有两处修改,一是将违约金从原来的30万元改为50万元,二是增加了给予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条款。

对此,周从欢仍不甚放在心上,他只管打工挣钱。在这之前的半年,他还被公司“加了官位”,从磨床技工升职成无心磨床副主任、主任,每个月增加了300元职务津贴。

辞职后另谋高就 却被老东家告了

升职加薪后不久,周从欢因家中有事,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辞职。处理完家事后,2018年8月,周从欢返回东莞长安这个模具重镇,入职东莞市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做磨床工。

进入新公司后不久,周从欢接到了老东家欣悦公司的电话。在电话中,人事邀请周从欢回厂。周从欢告知对方已有了新去处,并如实告知了新单位的名称。

令周从欢没想到的是,接了这通电话后,他被原公司告了。2018年12月,欣悦公司以周从欢单方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周从欢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一同被告的还有原公司数控车主管、生产部课长,周从欢的现同事王新文。

得知被告的那一刻,周从欢很意外,他几乎忘了自己签过竞业禁止合同。多年来,公司也从未将合同主动交予他一份。

企业无视法律规定 几乎所有员工都要签竞业禁止合同

在与在职和离职的部分同事沟通交流后,周从欢得出一个结论:前公司的套路深。

“我问过了,公司几乎和所有员工都签了竞业禁止合同。连车间操作工也要签。签的时候一式一份,员工没有。”周从欢告诉记者。

他还了解到,早在2017年,公司就曾以同样的理由将两名员工告上法庭。在第一场官司中,二审法院以协议中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判欣悦公司败诉。公司吸取教训,立马修改合同条款。也就在那时,周从欢等在职员工被要求重新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增加了经济补偿等条款。第二场官司公司赢了,员工被判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

“说白了,这家公司主观上不打算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又要求劳动者不折不扣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想坐等员工‘违约’,并通过诉讼牟利。”周从欢的一审代理律师杨国其分析道。

杨国其总结出欣悦公司的套路:首先,无视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规定,欣悦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但合同文本不交付给工人,工人日后想索取经济补偿金也毫无依据。其次,玩“职务游戏”,超半数员工都冠以各种职务,最好“人人皆官”。欣悦公司生产部只有20余人,却有1个主管,5个生产部主任。最后就是附加多项严苛条件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没拿过补偿金 却被判赔5万元违约金

周从欢一度安慰自己,离职后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他理应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但诉讼结果出乎意料。仲裁裁决周从欢应当按照《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驳回欣悦公司提出的其他请求。欣悦公司继续起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于今年6月14日下达判决,周从欢应向欣悦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并审理的另一案当事人王新文被判赔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周从欢填写的《辞职申请书》及离职人员工资表,他的职务为生产部主任,理应掌握欣悦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周从欢离职后入职另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案涉《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他应当向欣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但考虑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有1万元,双方责任不对等,且周从欢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故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5万元。

“欣悦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逐月支付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要求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该请求不应被支持。”杨国其表示,他已代表两名当事人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而周从欢在为自己的案子忧虑的同时,也希望他的遭遇能引起前同事的警觉。据记者了解,继王新文及周从欢之后,又有一名叫张华的工人被诉。

企业回应——

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是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

李小兰(欣悦公司总经理):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是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比例大概为员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本身属于高新企业,所以员工进来时都会告知要签这个协议,同意签才办理入职。签完之后可能员工觉得不好保管,就没有拿走;又或者签了名但公司还没盖章,暂放公司处,时间一长就忘了。如果员工要拿,完全可以拿走。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泄密,两年之后是有补偿的。你不知道,现在做企业非常难,员工一不高兴就离职。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做这些。毕竟员工有今天是公司培养了你,做人要讲诚信。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可行使解除权

省律协劳专委副主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完全可以行使《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的解除权,若劳动者未行使解除权又入职新单位,则有可能造成违约。

因此,徐小安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新单位前,若用人单位有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要及时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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