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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题
劳动者提出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这要看辞职的理由,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在实务中,有很多本来可以获得补偿的案子,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没有获得补偿,实在可惜。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告诉大家在辞职时如何操作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02 案例
案例摘取与主题有关的内容,其他内容予以省略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97号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619.81元。
一审法院查明
王某于2001年8月5日至苏宁公司工作,由苏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王某、苏宁公司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
2003年8月起,王某由苏宁公司安排至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起王某开始在上海苏宁电器各家门店担任店长一职。
2012年9月4日,王某以苏宁公司常年安排加班加点,影响其正常休息为由提出书面辞职,王某工作至2012年9月20日。
上述事实,有相应裁决书、工资明细表、工作时间汇总表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2012年12月31日向苏宁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于2012年9月4日向苏宁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后,苏宁公司称辞职报告不合规范而要求王某再次书写,故王某再次向苏宁公司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苏宁公司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最高标准,同时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
苏宁公司对王某提交的2012年12月3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认可,且称从未要求王某重新书写辞职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苏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王某2012年9月4日向苏宁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王某因苏宁公司常年安排其加班,影响其休息为由而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系单位门店店长,所在岗位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王某据此要求苏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2月31日,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再次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寄给苏宁公司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苏宁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因苏宁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王某据此提出辞职,苏宁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系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并非因为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苏宁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苏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苏宁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王某在2012年9月4日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对辞职原因表述清楚明确,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审法院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对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03 分析
一、劳动者以哪些理由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合同的解除情形有法定也有约定,但在劳动法领域,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只能法定,不能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从该规定看,劳动者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有天然的解除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该条所列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解除。
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请注意,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也是法定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以以上理由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但劳动者并未以该理由辞职或事后再提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很多劳动者不懂劳动法,在辞职时用人单位虽然在客观上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没有以此为理由辞职,再想主张经济补偿并无可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描述的非常明确,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客观上有这些情形,但劳动者解除时已明确是其他理由,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有劳动者认为,当时自己不懂法律,事后能否再以第三十八作为理由提出解除。
我们认为不能。
因为,当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这个辞职的行为已经完成,解除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即生效(法律理论不解释,自行搜索“形成权”)。
本案例中,王某事后第二次又向苏宁公司寄发了解除通知书,但第一次的解除行为已经完成,第二次的通知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欺骗写辞职报告,或以不发工资、不报销费用等方式逼迫辞职,辞职报告应当无效或可撤销。
我们认为这些理由也不能成立。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般的不发工资、不报销费用等还够不上法律上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比如,当用人单位以不发工资威胁时,劳动者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有法律的救济途径,达不到法律上的胁迫。当然,如果有人拿刀放员工脖子上,说不签辞职报告就杀了员工,那应当可以认定为达到法律上的胁迫。
三、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怎么做?
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劳动者辞职想要获得经济补偿,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很多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知道要递交辞职报告或申请,但在递交时可能没有留有证据证明已经递交了。当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否认递交过辞职申请,或是承认辞职了,但是口头辞职。
因为是劳动者辞职,关于辞职的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我们建议劳动者在当面递交辞职报告时,进行同步的录音,录音时明确说出书面辞职报告的内容,尤其是辞职原因。(录音的要点: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要让完全不了解情况的人能听懂发生了什么事)
另一种方法是寄送快递。在寄快递时请使用邮政的EMS,在寄件面单上记载明确的辞职理由,保留寄件联,再到官网打印送交信息。如果是重要或可能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文书,慎重起见,邮寄过程可以进行相应公证。
2、一定要列明是因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分析了要获得经济补偿,一定要以第三十八的理由提出辞职,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要十分明确的提出就是以第三十八条为理由提出解除。
3、一定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违反第三十八条内容的事实
以上两点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即便存在客观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同样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最后,我们建议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多咨询专业律师,在必要情况下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为宜。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某某公司:
由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现本人通知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与本人联系,协商解决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通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