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动放弃事业编制,属于单方面毁约,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和限制。
正常情况下,如果从事业单位辞职,需要按管理权限,经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才可以按程序辞职。或者长时间不上班,被组织人事部门辞退。这种情况下,个人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按其身份和单位性质,分别受《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协调,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是机关还是事业人员管理条例和法规,都没有对辞职或者辞退内容作出相关补偿或者赔偿规定。
对于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零就业安置等项目人员,或者政策性安置人员来讲,按项目类别或者学历,都有服务期规定。服务期未满,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被辞退,虽然不会要求个人补偿单位费用,但会对个人再次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招考做出限定,不允许在辞职或者被辞退5年内参加类似的招考。
对于公费师范生、免费医科生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来讲,如果服务期未满之前辞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辞退,除了限制参加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招考外,还需要按合同要求,赔偿个人在上大学时享受的优待政策和减免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不严重违纪,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被辞退。即使是机构改革,需要精简机构、精简编制和人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从精简临时人员、编外人员入手,或者鼓励临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减轻财政负担。还没有直接一刀切,将正式机关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直接下岗分流的,因此也不存在补偿或者赔偿问题,更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地方性方案、措施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