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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辞职报告范文]监狱人民警察简报范文

时间:2023-03-04 12:35: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上游新闻

(原标题:浙江一民警两次被关精神病院 为证明“没病”将单位告上法庭)

“第一次是因为同事间有矛盾,第二次是因为我通过网上举报。”连日来,浙江年轻民警被指患精神病并被关入精神病院一事备受关注。

1月2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周洋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未做出任何危害他人和社会举动的情况下,他先后被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去进行精神病鉴定并送至精神病院治疗,已导致其5年无法正常工作。

2019年9月,周洋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告上法庭,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周洋代理律师常伯阳认为,浙江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行为明显违反《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且对周洋的名誉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定有违反程序之嫌疑。

对此,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政委方昌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此事并非周洋所表述的那样,但目前不方便予以回应,针对此事的相关工作也仍在处理。

1月2日,周洋称因被构陷为精神病,其妻子最终与其离婚。受访者供图

32岁民警因工作纠纷被要求做精神鉴定

1982年出生的周洋,2013年大学毕业后,成为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八监区的一名民警。周洋是北方人,性格大大咧咧。入职后,他曾因为其所在监区负责人在其他同事均携带私人手机进监区的前提下,以其私自带手机违反规定为由进行批评。“我当时回怼了他,他没再说什么。”周洋说。

不久后,周洋再次因违反规定被批评,并被纪检部门调查。周洋介绍,因管教所工作的特殊性,民警的电脑都有加密程序,“事发当天,我的U盘被同事借走了,我就借用了其他同事未加密的优盘,到监区犯人电脑上进行了相关工作。这名同事的优盘上有一些不雅视频,被当时六监区的犯人看到后告诉了管教民警。而恰巧这名民警和我有些矛盾,因此向纪委等部门进行了举报。”周洋说。

据2014年3月31日周洋家属向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家属证明材料》显示,周洋因将淫秽视频带入监内的违纪事实,依据《监所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本应适用行政开除处分,为从有利于周洋今后工作、生活等方面考虑,建议周洋自愿提出辞去公职申请。同时,还附有一份《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而周洋称,该《证明材料》并非出于其本人意愿。

1月2日,周洋称该辞去公职申请表及家属证明材料均非其本人出具。当事人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周洋提交《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及《家属证明材料》后,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并未给周洋办理辞职手续。而是在2018年4月,由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纪委副书记费某出面,要求周洋做精神鉴定。

随后,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周洋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了精神鉴定,并被要求入院治疗。

据杭州第七人民医院2014年4月1日出具的诊断书显示,经诊断,周洋为“躁狂,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6天后,诊断医师在原诊断报告基础上,手写修改诊断为“躁狂,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2014年4月,杭州市第七医院出具诊断称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一周后便对诊断结果做出修改。当事人供图

凭借此诊断,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周洋作出了停职处理。“收回了我的备勤房和相关证件,每月我只能领到此前工资的一半。还被要求按照医嘱吃药。”周洋称,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类疾病,且也一直拒绝服药。

周洋表示,因承受不住身边人称他有精神病的压力,他曾多次找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讨要说法。“我妻子劝我忍气吞声,我不服气。后来离婚了。”周洋说。

4年后被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周洋称,这一休就是5年,因单位同事都称他患有精神病,给他的生活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为了解周洋的精神状态,上游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周洋的同事了解情况,但均被告知不知情或不方便回答,并立即挂断电话。

但采访中,周洋的邻居们提到周洋的情况均认为,周洋除脾气不好外,并无其它异状。周洋邻居胡女士说:“我和周洋认识十几年了,也帮他介绍过几个女朋友。见面后对方比较满意。但是人家女孩子家里托人到单位打听,一听他有精神病就都吹了。实际上,这么多年接触下来,周洋就是脾气有些急躁,最过分的举动就是生气敲桌子。其他并没有什么,人也善良,实诚。”胡女士称,她和邻居们都清楚周洋被单位要求精神病鉴定的事情,还曾劝导他想开点,但是不要服用精神病类药物。

周洋称,因期间不断起诉,2018年8月16日,他和其父亲接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通知,要求其到单位沟通相关事宜。同日,他被强制送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我没有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情,即使我要接受强制治疗,也要监护人同意,而我父亲当时并没有签字。”周洋说。

周洋入院一周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三科为周洋出具诊断报告称,周洋因“反复兴奋话多、情绪不稳5年余,加重半月”入院,因拒绝药物治疗,且不承认患有精神性疾病,因此要求出院。修正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

同年8月,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在对周洋进行相关检查后,出具报告称,经测试周洋在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忧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等方面均未发现异常。总症状指示显示:被测者心理健康良好。

2018年8月,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心理科诊断显示,周洋心理健康良好。受访者供图

2019年2月13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认定周洋无明显躁狂症状。并在7月2日,最后一次为周洋的诊断后认定,周洋总体评价未发现被试存在明显心里不适感。

“无论是偏执型人格,还是狂躁症,都不应该被划入严重精神病的范畴,且我有自主的行为意识,也是法定意义上负有行为能力责任的自然人。因此,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经我同意,对我进行精神鉴定并关入精神病院,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和相关权益。”周洋说。

2019年2月杭州市第七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周洋无明显狂躁症症状。受访者供图

车窗贴标语遭关禁闭7天

为此,周洋多次以“被精神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公职。后均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被驳回。期间,周洋曾携带诊断证明,再次向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复岗要求。

期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周洋介绍,2019年10月他汽车后挡风玻璃被人贴上了“浙江少管所‘山东籍’民警被精神病”字样的红色贴纸。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字条是周洋所贴,对其进行了训诫。

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周洋私家车贴标语发出告诫书。受访者供图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10月14日发布的告诫书显示,周洋因在汽车后档玻璃粘贴字条,并拍照在微信中传播,严重影响未管所及人民警察形象,严重违反纪律。要求其收到告诫书后,立即清除字条,删除微信传播内容。因周洋否认该字条是其本人所贴,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周洋采取了禁闭7天的处理。

而此前,2019年5月、6月,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两次对周洋进行离岗培训后,于同年7月19日,发出《民警旷工提醒告知单》称周洋自2019年5月27日至7月19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28天,并要求其3天内到单位政治处报道。

2019年6月17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已培训不合格为由再次拒绝周洋重返工作岗位。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离岗培训通知单及旷工提醒告知单中,均未提及周洋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实际上,他们从未提出让我回去工作,理由还是说我精神有问题。”周洋称。

强制送检被指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

采访中,周洋表示他一直耿耿于怀的就是被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强行进行精神病检查和被关进精神病院。

对此,周洋代理律师常伯阳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周洋与同事间的矛盾,一般应由单位出面处理,若出现打架斗殴事件,则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周洋有精神性疾病为由,调整其职务,本身不符合规定。

此外,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且周洋无论是狂躁症还是偏执型人格均不在强制治疗的精神类疾病范畴,而属于精神类心理疾病范畴,通常以心理疏导为主。

退一步讲,即使周洋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并未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险,也未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也不属于需实施入院治疗的范畴。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周洋进行鉴定,并在证明周洋并无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停职及延期上岗的行为显然是违反《精神卫生法》的。

常伯阳还认为,根据要求,精神疾病类医院在收治病人时,需进行相关检查,确诊后才可要求患者入院治疗。而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及相关诊断显示,该院在周洋入院前并未对其进行检查,且入院时并未征得当事人及监护人同意,因此也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另外,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明显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1月2日,周洋称其停止后,被要求写申请腾备勤房,后他曾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反映情况。受访者供图

2019年9月,周洋就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部分负责人强迫其进行精神治疗并采取不合理的人身强制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2019年9月17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91民初258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周洋的诉讼请求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或财产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不予受理。随后,周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均未被受理。目前,周洋已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针对周洋的情况,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政委方昌顺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周洋一事属其上任前事宜,目前仍在处理中,但周洋所述也并非完全属实。由于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特殊性质,此事暂不方便详细透露。

国内曾有类似案例 法院最终判单位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周洋事件并非个例。2015年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相关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自1979年至某翻译院从事烹饪、胶印装订等工作。1990年6月,某翻译院分配职工住房时,丁某因申请未能得到批准而与单位领导产生矛盾。期间,丁某又因工作分配等问题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其受到不公正待遇。某翻译院于1991年6月委托南京脑科医院鉴定,结论为丁某系人格障碍。1992年10月,丁某被送至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收容治疗。1993年11月,某翻译院再次委托南京脑科医院鉴定,结论为丁某系人格障碍(偏执型)。

因认为侵犯其名誉权,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被侵权人在其所属单位多次与领导发生纠纷,其单位作为侵权人在不符合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侵权人患有人格障碍。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侵权人将被侵权人送至精神病院收容治疗。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的单位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后法院认为,偏执性人格障碍是指一种人格偏离正常的状态,不属于重性精神病,这类患者的想法虽然偏激、固执,有自我中心的倾向,但不会影响患者对周围事物的分析、判断、推理及预期能力,患者虽然措辞激烈,但不会影响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侵权人的行为应认定具有名誉损害的事实,故该收容治疗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某翻译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单位公告栏内张贴书面道歉信,向丁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丁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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