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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办幼儿园的辞职报告〕幼儿园老师辞职报告简短…

时间:2023-03-03 21:14: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部门介入调解,小刘和园方达成和解。

■早报记者 许奕梅 吴嘉晓 文\??

日前,23岁永春人小刘向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称,她自2018年9月起在晋江池店镇创思堡幼儿园应聘从事幼教工作,今年8月中旬提出辞职。今年2月到5月,因受疫情影响,该园一直未开学,也没有发放工资。10月20日,园方给小刘发来一张工资条,显示2月到5月期间每月只支付给她276元。

小刘质疑自己成为“廉价劳动力”,园方辩称,受疫情影响学校经营困难,加上该期间小刘没有到校上班,以此定出该待遇发放。

记者核实情况后,与小刘一起向晋江池店镇政府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反映。昨日下午,部门介入调解,指出园方存在工资支付违规行为,园方也重新调整小刘工资发放,双方达成和解。

反映

“该做的都做了,每月只给276元”

小刘为幼教专业毕业,2018年9月入职池店镇的创思堡幼儿园工作。今年1月,小刘向园方口头提出辞职,在园方挽留后,小刘继续被聘用。

从今年2月到5月的四个月里,因受疫情影响,学校没有开学。“疫情期间按照学校要求,我保持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做好钉钉打卡、维护幼儿园形象等工作。”小刘说,虽然没去学校,她也和其他在职教师一样,在家服从园方各项工作安排。

之后学校通知6月份复课,小刘也在5月底返校参与各项开学工作,并在此之后继续开展教学工作。“除了带班,我还要轮流做工作报告等文字资料,编辑学校公众号……”

8月12日,小刘再次提出辞职,随后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后,在8月底后停止参与学校各项工作。但之前2月到5月、8月的工资,园方没有结算给小刘,其中在2月到5月间,小刘有向园方预支3000元。

之后小刘迫于生计,先另外找了份舞蹈教学工作。

直到10月20日,园长给小刘发来工资条,显示小刘基本工资为2100元,但2月到5月每月工资276元,并扣除医社保2500多元,如果算上3000元的预支款,小刘还倒欠园方3500多元。

“跟园长沟通后,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在我把工资条发朋友圈后,就被园方要求删除。”小刘说道。

园方

因经营困难才酌情调整工资

“此前几个月学校一直没能复课,经营困难,学校已有开会向员工说明工资发放问题。”该幼儿园洪园长表示,此前在6月份复课前,学校有向教职工说明,将基本工资发放调整为70%,1000元的绩效考核另外计算。小刘在学校6月份复课后,有按要求正常开展教学工作,6月和7月的工资按标准给予发放。洪园长说,小刘在8月12日提出辞职,8月的工资就发放半月。

对于2月到5月的每月工资为何为276元,学校一名陈老师解释,该期间学校没有开学,小刘所做的主要是提醒家长参与健康打卡等,就按照每天1.5小时的工时计算,学校与小刘约定的基本工资是2100元,即工资为:2100元×70%÷30÷8×1.5×30=275.625元。此外,小刘的医社保园方给她交500元,她自己需缴交300多元,因她要离职,2月到5月的自费部分要自己承担。

“学校10月初也给在职员工发放了2月到5月的工资,就按基本工资的70%算。”洪园长说。

而对于小刘的工资发放为何明显低于其他在职员工,洪园长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她表示:“今年以来已有5名员工提出辞职,其他人都办理好了手续,没有异议。”

部门

待岗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昨日,小刘来到池店镇政府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今年2月发布的《泉州市人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报酬”中指出,职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按泉州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来算,用人单位最少也要支付小刘1720×70%=1204元,如果该期间小刘有从事用人单位要求的各项工作,还要足额支付约定工资。”工作人员表示。

昨日下午,部门联系该幼儿园洪园长和陈老师来到镇政府参与调解。园方重新调整对小刘的工资发放,2月到5月,每个月发放2100元×70%=1470元,与其他在职教师标准一样,8月份工资按半个月予以支付,医社保和养老金个人自付部分仍计算在内。双方达成和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提醒

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超过30天

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按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该园职工2月到5月的工资,园方一直拖到10月才发放,已违规。

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双方各持一份。在员工正常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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