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入过程
笔者之前办理过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是一位广州的年轻女护士,年龄才20岁(由于保密需求,暂且称呼其为王女士),刚参加工作不久。
当时她跟我描述的情况是,她在广州一家医院集团的下属诊所上班,职位是血液透析护士。在王女士入职时,该家医院就以帮其保管的名义,将王女士的护士资格证与执业证收缴了。
后来,由于要回老家工作,她跟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且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在向公司索要护士证件时(护士资格证与职业证),公司却以其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为由,拒不退还相应证件,也不配合办理证件变更登记,导致其无法找新的工作。
护士行业特殊性
在此,我要向各位读者解释一下护士行业的特殊性。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因此,只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才能从事护理工作。但由于王女士的护士执业证书被医院扣留,导致其无法找新的工作。
其次,第十六条规定: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规定: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有一栏必须要上一家执业机构的盖章同意,不然就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投诉无果,只能寻求律师帮助
王女士在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只能找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卫计委——投诉,卫计委却回复称这是民事纠纷,不予处理。
王女士又前往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审查后又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但王女士对劳动仲裁程序不懂,于是才通过熟人找到了我。
我记得她联系我时,我刚好下班在回家的路上。手机铃声响后,是广州的一个陌生号码。通过与王女士的第一次沟通,王女士给我第一印象是:说话声音细小但逻辑清晰。
出于律师的严谨、负责的精神,在第一次沟通后,我并没有急于答应她的委托。因为,我只是初步了解了案情,但还未看到相应的书面材料,无法对案情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于是,我们相互加了微信,王女士通过微信将案件的相应材料发给我。
案情分析
在详细看了王女士的案件材料,以及根据案件材料向其提问后,我对案情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发现这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证件的案件,而是还涉及到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培训的区分,后者是本案的难点与重点。
原来,在王女士一入职,公司就跟她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由公司出钱组织王女士跟其他新入职员工一起到某大医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
该协议明确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如果未满五年就离职的话,不仅需要退还3万元的培训费用,另外还需要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如此沉重的违约金对于一个刚毕业进入社会、每月工资才2000左右的柔弱女子来说,无疑是无法负担得起的费用。即使费用如此高昂,但由于已经签署了书面的协议,如果王女士没有找到我的话,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硬着头皮接下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我本来是不想接这个案件的,一是证据对王女士不利,这个“官司”不好打;二是要到外地“打官司”,成本高昂,而王女士作为一个刚出学校、家庭条件又不怎么宽裕的人,肯定也无法负担起相应费用。那也就意味着,一旦我接受这个案件,我需要自己贴钱,还要花费大量时间。
但我向来心软,在听了王女士的遭遇后还是动了恻隐之心,加上又是熟人介绍,抹不开面子。于是硬着头皮接下这个案子,并且也只收了个基本费用。
何谓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如何区分?
接下本案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深入了解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培训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虽然劳动法有规定专业技术培训,但却没有对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准确的定义,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法官对它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并且分歧还比较大。
我根据相关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司法判例,专门就如何认定专业技术培训写了一篇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前往我的微信公众号“龙珠法眼”进行查看(题目《干货|案例评析—如何认定专业技术培训?》)
抽丝剥茧,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公司签署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但公司提供的培训到底是不是专业技术培训,那是有疑问的,而这也是本案的突破口。
通过与王女士的沟通得知:
第一,说是培训,但其实就是跟正常的医院护士一样上班,并没有专门的老师进行辅导。
第二,王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具有了从事护士执业的资格,符合岗位录取条件。
第三,公司对王女士的培训属于王女士入职岗位必备的技能。
第四,培训费用也没有协议中约定的那么多,实际上只花费一千元左右。
从以上四点来分析,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的培训应该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应该算作是一般的职业培训,那么就不应该收取费用,更不能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违约金应该有限度
但由于法院对如何认定专业技术培训存在分歧,即使我论证其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为了保险起见,还应该从培训费用的角度进行论证。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可以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也即是说,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以培训费用为限。这是从违约金的额度来分析。从违约金数额的证明来分析,公司还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培训费用的数额。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其在医院进行培训期间,伙食费、住宿费都是自己出的,并不是像培训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由公司支付”。
案情转向
由于王女士并没有培训费相关凭证,于是我指导其前往医院,通过与医院的反复、耐心沟通后,获得医院准许,对留存医院那份培训费发票进行拍照。
经过调查,培训费用实际上只有人均1000元左右而已,并不是像培训协议书中约定的“3万元”。
至此,通过以上的努力,案情在往有利于王女士的方向发展。我们有希望将已经签署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推翻。即使无法推翻,那么违约金的费用也仅仅是1000元左右而已,而不再是3万元之巨,完全在王女士的承受范围之内。
至于公司扣留王女士的证件,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公司必须退还王女士的护士资格证与执业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也即是说,公司还应配合王女士办理护士执业的变更登记。
大获全胜
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广州仲裁委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请求,获得全胜。顺利的为王女士讨回了资格证书,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之前讲到王女士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时,他们以双方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而是建议其走劳动仲裁。我不清楚当时王女士是如何跟劳动监察部门沟通的,可能是王女士没有表达清楚请求(毕竟她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可能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人理解有误。
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事情,无论劳动者跟用人单位有何争议,用人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因此,关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证件的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受理。
作者:李斌斌|律师
单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龙珠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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