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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交了经济补偿金,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20个字?

时间:2023-03-03 11:21: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急需用钱,或者并没有意识到缴纳社保的必要性,便会主动要求单位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转算成工资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后续离职时,还是否有权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下面来看一个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盖棺定论的案件。

2006年9月13日, 王某雪进入 魏桥公司工作,月工资2800元。2018年6月19日,王某雪离职,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解除王某雪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请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6889元;3、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6月工资4865元;4、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9456元。2018年8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王某雪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6月工资281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雪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书的结果。

王某雪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雪曾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提交申请签署姓名的行为负责。如王某雪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行为,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情形。但王某雪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雪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再属于公司应当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雪不认可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再审。

山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王某雪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对自己放弃权利的行为负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过错,所以,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加班费问题,因为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公司存在相关考勤,二审却否认存在考勤表,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应当认为王某雪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故,判决公司向王某雪支付加班费19456元。

上述案件中,因劳动者个人放弃缴纳社保,放弃自身权利,所以在离职时不能再拿已经放弃的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类比之外,如果劳动者自愿将社保费折成工资发放,也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然日后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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