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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17年10月,已经退休的张先生应朋友邀请,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退休返聘协议》,详细约定了张先生在退休后在A公司担任行政人员,从事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每月由A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报酬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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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A公司控股股东王某以张先生涉嫌侵吞公司财产为由,向张先生出具书面解除返聘关系的函,并要求张先生,自5月开始即不用去A公司工作。张先生咨询律师该劳动纠纷中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及后续如何处理?
二、律师释法
律师在接受咨询后认为,张先生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已退休人员,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张先生与A公司之间《退休返聘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张先生与A公司之间系明确的劳务关系,应受《合同法》约束。
《合同法》的主体,系平等双方。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合同进行约定,并约束双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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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2、是否存在加班费用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4、如果发生工伤,公司是否不承担责任?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系劳务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劳务关系中,一旦发生因为劳务而导致的受伤,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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