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是某农牧公司的员工,今年3月8日,程某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3月25日,程某后悔辞职了,又向单位提交了《关于撤回“离职申请书”的申请》,主张公司没在程某的离职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愿意离职了。程某的“撤回‘离职申请书’的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能够得到支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个特殊条款,赋予了劳动者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不需要公司有过错,也不需要自身的任何理由。但是,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这个条款赋予劳动者特殊的权利,那么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限制,即要求劳动者不可反悔、不可撤销。
当程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时,程某就已经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意思表示,且公司已经收到其离职申请书。这时,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剩余的30天工作时间只是解除合同相对应的附随义务。同时,程某的这个意思表示并不以单位同意为条件,也是不能在公司收到后撤回。所以,程某的“撤回‘离职申请书’的申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得到支持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向单位提出离职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因为工作、生活上的小挫折,或者受到他人的蛊惑,而一时头热向单位提出离职。辞职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反复权衡,必要时可以向律师请教相关的法律问题,以避免在职场中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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