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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上审批怎么写“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

时间:2023-03-01 16:08: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基本事实经过


最近网上有一个案例,标题为《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员工赔偿2.9万元》


2021年3月,彭某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某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二、法院支持单位主张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这个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单位能够向员工要求赔偿,并且法院还支持了单位的请求,现在从单位与员工双方角度来讲一下这个案子。


首先从员工方面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辞职,注意,这里明确的是“通知”而非“申请”也就是说书面告诉单位一声即可,而不是“提交申请让单位来批准员工是否可以离职,在这里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单位是没有审批权利的,同样单位也没有权利拒绝员工的离职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个案子当中,因为员工提交的 “辞职报告”当中存在有“请单位批示”的相关表述,本来员工是有单方辞职的权利,不需要单位同意,通知单位即可,因为失误在网上找的模板错写了几个字,将本来具有的单方辞职的权转化成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在这种情形下是需要单位的同意员工才可以离职,并且在这个案子当中单位没有明确同意,员工却自行离职,在这种情形下就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就是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员工向单位赔偿2.9万元的原因。



三、单位在这种情形下是否都可以主张赔偿?


再次从单位角度分析一下,注意,这个案子只是特例,并不是所有单位在这种情形下都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条,要求员工承担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或者在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下未经过单位同意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员工该行为给单位造成具体损失的数额,但是一般单位很难予以证明,所以不建议一般单位予以效仿,毕竟和谐劳动关系才是我们的追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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