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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可以拿走吗)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3-01 06:29: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乃至走入国际市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现实中,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侵犯“老东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很多老板咽不下这口气,势必要追究员工的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离职员工带走的客户名单,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吗?


客户名单也算商业秘密?

一家做成人培训的公司,招过1个销售经理,薪资待遇福利都给足。

本以为双方的合作会一直进行下去,但过了一段时间,销售经理却表示自己想要投身其他行业创业,提出离职。

公司虽然遗憾人才的流失,但还是同意了。由于当时缺乏法律意识,也没有和销售经理签竞业限制协议。

结果还没多久,公司就发现老客户在大量流失,仔细调查后,才发现他们都跑到另一家刚崛起的公司,这家公司的经营内容和自家的重叠度极高。

打听了一下,才明白原来是刚离职的销售经理搞的鬼。

这很显然,就是离职经理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不然短期也不会损失那么多忠实客户。

于是公司就以对方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但销售经理却认为,公司的客户名单不算商业秘密。

一方面,这些客户在工作期间接触不到,另一方面,客户的电话号码都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得到,是公开渠道获得。

还好原公司的客户名单上暗藏玄机。

当时为了照顾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名单上还记录了客户上下班的时间,个人喜好等内容;而该经理也曾在任职期间,因为其他员工的离职,为了交接工作,短暂使用其他员工的账号,接触到这份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最终销售经理被认为侵犯了商业秘密,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看到这,可能有的老板会很疑惑,那怎样算商业秘密呢?

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符合非公开性、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

1.非公开性

客户名单不单单是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这些官网查询得到的资料,还要匹配客户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等信息,这些就是不被大众所知晓的。

2.采取保密措施

很多企业其实有保密的相关制度,但都没有真正推行。

可以通过公司的保密政策,进行员工培训,或者直接在每位员工的手册中填写包含“保密政策”等制度。

3.价值性

一版基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进行推断。

除了这些,公司还能以什么方式守卫商业秘密呢?

合规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1.入职签协议

入职给员工的岗位职责定好“秘级”,要求其出具承诺书,承诺未与前用人单位签署过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协议。

2.限制员工权限

可以对员工将公司文档上传到云端、拷贝到外部设备、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的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并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告知员工,公司可能采取的监控行为,要求员工同意。

3.采取技术手段

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

例如设置U盘插入预警和登记系统,记录U盘插入行为或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U盘进行集中注册认证,事先认证过的U盘存储设备才可以在公司范围内使用。

4.了解离职员工动态

员工离职后,公司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同行业的等信息了解离职员工的新雇主情况,方便了解有竞业限制的员工,有没有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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