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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里的提成〕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2-28 18:23: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销售激励政策(2021试行第二版本)变更绩效奖金由以前的1%降低为0.5%,属于涉及员工重大利益条款的规章制度变更,应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然而,对此,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该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故该制度对员工不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1、2020年9月10日,李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天津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约定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50元,加班工资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计算,工资在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考勤方式为手机软件打卡。

2、天津某公司销售激励政策明确绩效奖为销售额的1%,天津某公司按照回款的百分之一支付李某截至2021年10月14日的销售提成。天津某公司主张2021奖金政策试行第二版本,变更绩效奖金由以前的1%降低为0.5%,天津某公司未就政策变更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3、2021年10月14日,李某以公司内部呈签的形式向被告提交辞职申请。后来李某因销售提成等问题与天津某公司产生争议,并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宁劳人仲裁字[2021]第26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李某销售提成仲裁请求;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按照回款1%比例支付李某销售提成7614.67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440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按照回款1%比例支付李某销售提成7614.67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奖金虽属高于法定的部分,如事先与劳动者约定了奖金政策及发放比例,单位单方面变更奖金政策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变更奖金政策。

提示劳动者涉及奖金仲裁诉求,应由劳动者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奖金及奖金比例及发放条件,如未充分举证,可能会因举证不能不被法律支持,建议仲裁诉讼前事先保全奖金政策等证据,必要时可公证电子化证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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