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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后果自负’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

时间:2023-02-28 11:30: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社部近日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并不是一项新规定,是一直有的政策,只是近段时间有个别法院的案例可能影响到部分民众的判断,所以人社保再次强调此事。

举一个案例: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不知道大家看明白了没有,该案中用人单位仍然是补偿了胡某的社保金额的,只是胡总认为,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是可以要求离职补偿的条件之一而主张离职补偿被法院三次驳回。

这就相当于员工给公司挖个坑,让公司跳,法院也不支持该行为。但法院自始自终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应该交纳社保的责任。

我们当年为了不承担管理层的不给员工交社保的责任,对主动要求不交社保员工约谈,要求限期解决无法交纳的问题(有些国企改制员工交纳时有障碍),否则就要解职该员工,强行让每一个员工都要有社保。当时就是怕这个强制规定。

社会正在变得复杂,就业者和用人单位都要诚实守信才行,保护一方并不等于另一方就可以随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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