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劳动者从一家公司跳槽到另一家公司,离职证明绝对是众多入职材料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一张离职证明,既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履历做一个辅证,还能证明劳动者已经和上家公司彻底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公司自然会比较关注。
一般来说,员工要开出离职证明,前提一定是做完所有的离职交接手续。但如果员工因为拒绝做离职交接,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给开离职证明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
林大东在上海的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担任风控管理岗,月工资为20000元/月。2020年2月15日,林大东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场予以批准同意。
但随后公司以林大东“掌握着公司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数据且并未交接”为由,拒绝给林大东办理退工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林大东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按自己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判定公司未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同时为林大东开具离职证明,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应向林大东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由于林大东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所以仲裁委按照上海失业金标准核算延迟办理退工的损失。
【释法解读】
从《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以看出,是否完成离职交接与开具离职证明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
而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公司违反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的。
具体到本案之中,林大东在2月15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也当场批准同意。也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月15日终止。因此,公司就应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具体分析来看,根源在于公司的离职审批流程过于草率造成的,如果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的离职审批程序,待离职交接完成后再批准同意,而不是员工提出即草率批准,也就不会出现上述“有理变无理”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