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了前员工唐某某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唐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149899元,以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近144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唐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腾讯公司,任音视频技术研发,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平均工资59959.72元,2019年3月18日离职。
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24个月,在竞业限制期内,唐某某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腾讯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腾讯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唐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如违反,唐某某应支付离职前12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24个月工资总额。
腾讯公司调查发现唐某某随后入职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公司,且在离职后未依约报备其就业情况,腾讯公司多次电话要求其反馈就业情况,唐某某接通以在开车为由拒绝反馈,其余电话均不予接听。
唐某某辩称从腾讯离职后没有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2019年4-8月期间通过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1社保)代缴五险一金,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唐某某自2019年3月18日离职后,腾讯公司依约共向其支付5个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唐某某从未向被告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不能对其在上班时间频繁进入竞争公司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20年4月1日一审判令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149899.3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439033.28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