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因公司搬迁提出辞职报告』公司用人之际提出辞职的报告?

时间:2023-02-27 10:39: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企业,难免会调整工作地点。那么因为企业的原因更换工作地点,而员工无法接受工作地点而辞职,是否可以要求企业给予补偿呢?

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看一下:


案例一:

2008年8月,小孙入职某跨国企业,经过几次续签合同已与该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7月,接到公司通知小孙所在的部门“因公司全球一体化战略”将整体迁移至另一国家,如希望随部门一同迁移的同事由公司统一办理出国手续,如不希望出国就业的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离职,按照国家标准获取补偿金。并以将该处置方案报送公司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做出由员工结合自身意愿选择的同意批示。

之后小孙与部门内部分员工均以“不随部门迁移至他国工作”的理由向该企业提出离职,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提出离职的员工支付"工作年限数+1个月代通知金"补偿方案的补偿金。


案例二:

2014年9月,高某受聘于A市某服装厂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9月,A市某服装厂将经营地址搬迁至B市。其后,高某以“工厂搬迁”为由提出辞职,该厂在2017年9月30日结算了高某的工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10月17日,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市某服装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11月1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

A市某服装厂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6元。

裁决后A市某服装厂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进行工厂搬迁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事项,服装厂将搬迁事宜告知了高某,高某并未提出异议。由于高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工,在服装厂同意后,领取工资离厂。A市某服装厂不应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诉请法院判令:

1、A市某服装厂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626元。

2、由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A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判决:A市某服装厂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26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A市某服装厂负担。

一审宣判后,A市某服装厂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企业应给予补偿。

案例一:

小孙所在部门人员超过100人,该跨国公司已经预见此调整将会有大部分员工会选择不出国就业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向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做了裁员报备,并得到工会的批示。同时处置方案中涉及员工离职补偿的部分也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员工补偿。并没有

案例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A市某服装厂陈述高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并未依法举证进行证实,所以法院对此陈述不予采信。

双方就搬迁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无法达成一致,A市某服装厂对搬迁后的企业性质等情况也未如实告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判决A市某服装厂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A市某服装厂与被上诉人高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上诉人A市某服装厂将厂址搬迁到B市,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上诉人高某据此提出辞职,并请求上诉人A市某服装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故予以支持。

在劳动者遇到类似企业变更营业或工作地址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收集“搬迁通知”、“会议录音”、以及“补偿方案”等证据,将这些证据存在“劳资簿”小程序中,存在云端的证据不用在担心存证设备泡水,损坏,丢失。随时随地都可以将碎片化收集的证据,按照时间线索逐条罗列展示,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