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张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方,不能一味地责怪用人单位,他也有疏忽的地方。
胸闷!张山手拿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连连捶胸顿足。他做梦也没想到,用人单位做事竟然如此“无耻”。
向本报求助的张山自述:他是一名技术人员,进入一家微电子企业后,受到重用,担任了工程师。工作三年后,他又遇到了“伯乐”,不仅给予他高薪,还予以重用,但对方要求他一个月左右前往新公司报到。张山高兴之余,赶紧向用人单位打了辞职报告,明确提出一个月之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张山说,辞职报告交上去后,单位人事部经理、副总经理纷纷找他谈话,希望他顾全大局,留下来与单位同舟共济,同时,还承诺他,只要留下来,薪水好商量,职位也可提升。未来,还可以给他股权。张山面对这些口头诱惑,感到非常“香”,便决定不走了。
谁知,辞职报告交上去后的两个月,张山收到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企业接到张山的辞职报告后,已批准他的辞职行为。张山说,如今,下家被他回掉,上家又不要他了,他一下子就成了“流浪猫”,企业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太过分了?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张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方,不能一味地责怪用人单位,他也有疏忽的地方。林峰解释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只要单方预告期到达,无论用人单位批准还是不批,劳动者无需理由,都可以走人。
林峰接着说,当然,有权利就有义务。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这种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一旦到达用人单位处,就不可以撤销;如需撤销,必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从张山的反映来看,一个月的解除预告期到达后,用人单位和张山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且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支付工资,那么先前的职工辞职行为可以视作撤销,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先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企业再解除张山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