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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辞职报告交谁]护士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2-26 11:27: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几日小编在群里收到一位小伙伴的求助消息:



进一步了解了她的情况得知:


「现在只是收到了院方的协议(非合同)发现的违约金的事情。所以很纠结不知道要不要去,毕竟一方面自己老家就这个医院最好了,另一方面即使去找其他的医院也可能会有这种违约金的情况。


而且北京天津的这种大城市的医院要不只招应届生,要不就要北京户口的。唉我觉得生活好难啊!」


小伙伴觉得很无助,这让我想起来丁香园论坛中一位护士的辞职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帖

2018 年本科护理毕业生,今年 7 月进了一家公立的专科医院工作,签了 5 年的聘用合同。


补充条款里有约定服务年限,不满 5 年的少一年就多一万违约金,现在工作 4 个多月,觉得自己不适合做护理,想辞职改行,医院要求我支付 5 万元违约金。


请问这合法么?


(入职到现在没有接受过专项培训,只有岗前培训和所谓的轮转就是在各个科打杂。)


我是编外护士但是合同上写着是聘用合同书,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我的档案寄存在人才服务中心,执业证和资格证都还没注册,因为铁了心不想做这行)


附合同的复印件照片,希望有经验的前辈或者对医护辞职相关法律有研究的专家指点一下,感激不尽!!!


聘用合同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图由作者提供


02 故事后续

扯皮扯了快一个月,终于在今天结束了,虽然不太具有代表性解决也不是很圆满,但是可以给大家借鉴一下。


我提前准备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一份医院要求的辞职信(做两手准备)。


在 11 月 30 日通过 EMS 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单上的文件名称有体现、快递单和通知内容同框拍照)邮寄到医院人事科并选择 EMS 附加的实物返单服务。


12 月 1 日拿着辞职信去找护士长、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签字(找领导签字是非常麻烦的,因为你不知道他们会在哪里开会查房培训。)


签到一半就接到人事科的电话,她问那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不是我本人寄的,我说是,她说这份通知是没有用的只能医院寄给个人,不能个人通知医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他们是真的不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呢,还是自信医院的规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blabla ……说了一堆,中心意思就是——想辞职,走医院的程序:写辞职信、找领导签字、医院开会决定、交违约金、办离职手续。


我表示正在签辞职信,医院的流程可以走但是违约金我不会交,因为当初合同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电话那边就说合同签了就得按合同的来 blabla ……但是我始终坚持:交违约金不可能!谈不拢就劳动仲裁!


然后把领导签好字的辞职信交到人事科、院办,院办说医院要开会讨论让我回去等通知。


中午我的 EMS 纸质返单就寄回来了,上面有收件人的签名,我把单子保存好,一个月后(2019.1.1)不管医院同不同意,我都和他们没有关系了。


在等医院通知的这段时间班还是得照常上的。


12 月 7 日人事科打电话来科室说医院已经同意了我的辞职,我们的合约到 12 月 16 终止(科室给我的排班也只到 12 月 16),让我抽时间去办离职手续。


这次他们没有提违约金,但是我并不认为他们会这么容易松口(听说之前所有从这个医院辞职的医务人员都赔了 3W+的违约金)。


果然 12 月 18 我去人事科说明来意,科长拿出一张通知说:我们已经够照顾你了,本来本科是要赔 5W 的,现在让你按大专的赔 3W 就好。如图。


图由作者提供


我当然不可能答应,再次明确表示不合法的违约金我不会交,并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念给她听。


另外一个人事科的工作人员说,法律是法律,合约是合约,既然你都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了,就得按合同来。


我说,没得谈就劳动仲裁吧,看看法律大还是你们的合同大,转身要走。


估计是看我态度坚决,也觉得他们仲裁胜算不大,人事科科长让步了,她说要我放弃我上个月的奖金和这个月的工资奖金(就是我还没有拿到手的酬劳)就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然后给了我一张清单让我去各个科签字(需要我交还的只有工作服和饭卡而已),再拿回来。


图由作者提供


最后我拿到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图由作者提供


我还在犹豫要不要通过劳动仲裁拿回我的合法劳动所得,本来工资就少,这个月才上了 16 天的班就算加上上个月的奖金也不过两三千,我要不要为了这点钱去仲裁呢?


看我心情吧,反正有一年的期限,合同、我在医院的工作牌、排班表、关于我的通知文件我都有原件复印件或者照片,工资流水什么的随时可以去银行打印出来,仲裁申请书都打好了副稿……


总结一下,我走得算是比较顺利的,有几个原因:


1. 我是编外的,和医院是劳动关系不是聘用关系。


2. 我的档案、证件,没有一样在医院。


3. 现在的护理所谓「规培」没有形成体系,只是在本院轮转而已。


我也没有接受过医院的专项培训,所以医院没有理由与我约定服务期限并设定违约金。


这次我的亲身经验是:辞职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查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注意收集可能用到的材料,心中有数,谈判时候才会有底气!


离开医院想从医院那里拿到钱不容易,同样医院想从你这里拿钱也不容易(又不可能硬抢,最多拖你的各种手续办理时间,如果敢扣证件,仲裁妥妥的)。


所以辞职的时机很重要,先把上个月工资拿了再辞,等你辞了再想拿回来,估计就得走仲裁,看你嫌麻烦还是要钱咯。



附我参考的部分法律条文



向上滑动阅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后向仍然奋战在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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