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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书模板因公司降薪、辞职报告书模板免费下载?

时间:2023-02-26 09:22: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题记:

在公司里,只要关于工资结构、工资调整有点风吹草东的风声,大家都会积极的关注,尤其是降薪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都会引起不满的。有部分人窃以为了解点劳动法,就拍板子不干了,一纸离职申请书,潇洒而去,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往往是一些细节操作,让员工吃了哑巴亏!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入职艾玛生活公司,从2018年3月5日到2019年1月31日的工资标准为底薪9000元。在2019年2月2日,艾玛生活公司发出《确认函》,将张某某的底薪调整为4500元,张某某并未在《确认函》中签字,且艾玛生活公司将《确认函》交与张某某签订的时间至张某某离职时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与艾玛生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离职申请通知/交接审批单》载明张某某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双方确认已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艾玛生活公司发给张某某的2019年2月份工作共4500元。



张某某主张:

因为艾玛生活调整张某某的基本工资,双方差距过大,张某某主张被迫离职,并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艾玛生活公司支付:一、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500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艾玛生活辩称:

艾玛生活与张某某调薪一事是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张某某也同意调薪,当时也有公司副总与人事主管在场,并非张某某所称的未予同意,故张某某主张艾玛生活补足工资差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张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的《员工离职申请通知/交接审批单》中明确表示张某某系因其本人个人原因向艾玛生活公司单方提出辞职,办理完手续后离职,故张某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无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定:

一、关于工资差额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艾玛生活公司将张某某2019年2月份的基本工资由9000元降低至4500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艾玛生活公司应依法与张某某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但张某某并未在《确认函》中签字,且艾玛生活公司发出的《确认函》的时间至张某某离职时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艾玛生活公司虽主张双方已经于2019年1月份协商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委认为艾玛生活公司仍应按照月工资9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某发放2019年2月份的工资,应向张某某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4500元。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由艾玛生活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申请通知/交接审批单》可见,张某某离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张某某要求艾玛生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7.13元,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经验启发:

1、降薪应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不满,应及时提出并维权。

关于公司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调整时,应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应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协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履行了几个月后,员工再反悔主张没有“协议一致”是得到不支持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职原因应准确填写“未及时支付工资”。

另外,可能有很大的员工会疑惑,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公司降薪或者少给钱,不愿意干了,走人了,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不是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吗,为何本案不予以支持?

这主要的原因在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离职申请书上的“原因”是十分关键的,很多人碍于面子,就只简单地写“家里原因”“个人原因”,但这些都不能等同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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