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初,小周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广告公司,小周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为2500元。”然而,小周在该公司一直工作到2019年底,该公司也没有与小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小周在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并且小周一直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单方通知小周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小周业绩不合格。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劳动者在试用期能享受哪些福利?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试用期期限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于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也做出具体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相应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结合本案,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公司应与小周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小周和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不成立的,小周在该公司的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应当向劳动者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依法为劳动者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