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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纯手写么吗上海——辞职报告模板…

时间:2023-02-23 15:26: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核心摘要

哪怕实际上劳动者是被公司开除的,但凡离职申请已写明自愿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将不被支持。

案情简介

汤某与杭州海纳威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23日,汤某签署一份辞职单,该辞职单在“原因”一栏内容载明:“本人自愿与杭州海纳威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与杭州海纳威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无任何瓜葛”,汤某在“员工签名”落款处签字。

2018年11月22日,汤某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6508元。该仲裁委驳回汤某的仲裁请求。汤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劳动者诉称:本人自2006年3月11日至2018年10月23日在单位工作担任技术主管。2017年工厂搬迁,公司进行名称注册变更,变更之前为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本人于2018年10月23日,被单位以中美贸易战为由要求将汤某开除,当日便要求汤某立即离开公司,逼迫汤某要求签自愿离职单,才可离开公司。故本人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508元(税后工资7209元/月*12月=86508元)。

用人单位辩称:汤某进入公司工作时间是2017年9月1日,从事车间生产工作,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并非名称变更。汤某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辞职,并提交辞职单,本公司予以同意,现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故应驳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汤某签字确认的《辞职单》在“原因”一栏内容载明:“本人自愿与杭州海纳威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与杭州海纳威旅行用皮有限公司无任何瓜葛”,汤某在“员工签名”落款处签字。汤某主张该《辞职单》系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手段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另外,汤某虽提交录音证明公司开除汤某,但该录音是汤某与公司工作人员谈话的内容无法证明公司开除汤某,且汤某庭审陈述《辞职单》系在录音之后签署的并且《辞职单》上手写的内容除了“吴海龙”的名字外均是汤某所写,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行为承当相应责任。故对汤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辞职单》记载的原因,公司无须向汤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判决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与提示

透过本案,我们关注以下几点:

1、劳动者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如果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一般都会认定有效。

2、一旦离职协议被认定有效,且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劳资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劳动者再次主张所涉劳动权利的,不会得到支持,尤其是协议中载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的。

3、司法实践中,离职协议问题非常常见,但凡劳动者陈述之前提交过类似协议给公司,基本此案已无胜诉空间,所以劳动者离职时签订离职协议,要慎之又慎。

案例来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294号

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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