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蛋糕店作辞职报告怎么写 蛋糕店营业员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23 14:42: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伍超婵

周妍应聘到梧州某蛋糕店工作。试用期满后,蛋糕店未依约与周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周妍提出辞职,蛋糕店却以她接受了蛋糕店的专业技术培训未服务满两年为由,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违约金3.8万元。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及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蛋糕店员工离职

梧州某蛋糕店系桂林一家烘焙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烘焙公司”)的加盟店。2017年9月11日,周妍应聘到蛋糕店工作,并与蛋糕店签订试用协议。协议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则协议终止;蛋糕店会安排周妍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期间车费、食宿费由蛋糕店负责,周妍无工资;培训费3.8万元暂由蛋糕店支付,周妍接受培训后必须在蛋糕店工作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限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在协议期内如周妍提出终止协议则需支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无奖金、提成和任何福利;试用期间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

签订协议后,2017年9月10日至18日期间,周妍被蛋糕店安排到烘焙公司观摩学习5天,为蛋糕店开业作准备。

2017年10月12日,周妍正式入职蛋糕店。

在蛋糕店经营期间,烘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次到蛋糕店指导店面装修及圣诞节新品制作,指导时间约一个月。

试用期满后,周妍要求蛋糕店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明确奖金提成等,蛋糕店以生意未上正式轨道为由予以拒绝。

2018年2月27日,周妍向蛋糕店提交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职。

仲裁委依法裁决

离职后,周妍认为其在蛋糕店工作期间只有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蛋糕店迟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蛋糕店开业期间她天天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遂向梧州市长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蛋糕店向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加班费、社保费用。

得知周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蛋糕店也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周妍支付违约金3.8万元。

仲裁委受理了周妍和蛋糕店的申请,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蛋糕店向周妍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27.13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79.27元,周妍不需向蛋糕店支付违约金。

是否违约成焦点

蛋糕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蛋糕店无须向周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27.13元、周妍向蛋糕店支付违约金3.8万元。

蛋糕店认为,其与周妍签订了试用协议,其按协议约定安排周妍进行技术培训,但周妍没有依约在蛋糕店服务满2年,应向蛋糕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蛋糕店为周妍支出的培训费3.8万元。为证明上述主张,蛋糕店向法院提交了烘焙公司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

对于仲裁委裁决的蛋糕店应向周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9.27元的决定,蛋糕店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蛋糕店认为,其与周妍签订的试用协议不但约定了试用期,还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劳动纪律和技术培训、服务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特征,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合同。双方在试用协议中约定,周妍接受培训后应在蛋糕店工作2年,故2018年1月25日试用期满后应有2年的服务期。仲裁委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周妍辩称,蛋糕店与她签订的试用协议只有试用期限,没有劳动期限,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协议是无效的。蛋糕店提供的培训只是普通的上岗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蛋糕店也没有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蛋糕店提供的发票是2018年4月23日开具的,当时她辞职已两个月,该发票不能认定为其参加培训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蛋糕店未为她缴纳社保、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且她是在蛋糕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期间离职,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蛋糕店败诉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蛋糕店虽与周妍签订了试用协议,但该协议仅约定了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未约定试用期限届满后的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也未约定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蛋糕店认为试用协议即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蛋糕店与周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周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27.13元。

对于蛋糕店要求周妍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因此,确定蛋糕店为周妍提供的培训为专项培训,是蛋糕店主张违约金的前提。对于何为专项培训,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情况下,专项培训应是能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区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培训时间较长,主要表现为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培训。本案中,蛋糕店虽为周妍提供了培训,但时间较短,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周妍进行了脱产或半脱产培训,为蛋糕店开具培训费用发票的烘焙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故不能认定蛋糕店为周妍提供的培训为专项培训,蛋糕店请求周妍支付服务期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长洲区法院一审判决蛋糕店向周妍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9.27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27.13元,驳回蛋糕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蛋糕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梧州市中院主持调解,蛋糕店与周妍达成调解协议:蛋糕店补偿周妍3000元,周妍无需支付违约金。

(文中人名为化名)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