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姑娘(化名)的噩梦终于画上了句号。
将色魔绳之以法并不容易,王姑娘准备用来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竟然消失了,原来许某使用了特殊聊天软件,可自动消除对方的聊天记录。
证据不完整,对王姑娘很不利,幸好办案检察官以负责任的态度和专业能力,重新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依法严惩罪犯。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吗?要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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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两个月差点被老板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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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我的心总是悬着,有时候半夜惊醒,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说起自己经历的事,王姑娘仍然心有余悸。
两年前,22岁的王姑娘从老家来到杭州,应聘进入萧山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她觉得老板和老板娘待人温和亲切,公司氛围也不错,对这份工作很满意。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刚入职两个月的王姑娘准备下班,在公司门口遇见了老板许某,许某邀请她一起去吃晚饭。
王姑娘说,当时身边没有其他人,她觉得这样单独出去不好,就拒绝了,可许某再三要求,还摆出了老板的架势,她无奈之下只能答应了。
许某驾车带着王姑娘来到了下沙一家饭店。
“他一路上一直夸我,说我工作能力强,以后要重点培养我,但其实我工作做得并不是很好……”王姑娘说,老板反常的态度让她感觉不安,吃了一会后,她就推说身体不适,让许某送她回家。
回去的路上,许某继续和她聊天,但话题越来越露骨,王姑娘这时才发现,许某驾驶的路线和来时不一样,四周越来越偏僻,不知道开到了哪里。
“我让他放我下车,结果他说要带我去开房!”说起当时发生的事,王姑娘声音颤抖,情绪也激动起来。她说,自己拿出手机想打男友电话求救,被许某发现一把夺走;她打开车门想跑,许某又抓着她的衣服把她拖回了车里。
王姑娘告诉民警,自己大哭着向许某求饶,但许某掐住她的脖子,威胁说如果不从就将她杀死丢在路边……
王姑娘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两人僵持了十几分钟,许某未能得逞。
随后,许某送她回家,路上威胁王姑娘,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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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差点被侵犯
姑娘在男友陪同下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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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王姑娘也想过辞职,但许某始终没有答应,还隔三差五在聊天软件上对她实施骚扰和威胁。
王姑娘说,许某在聊天软件里软硬兼施,一会向她道歉,一会说要给她买房子,有时候还会说“你没有退路了,你的家人父母都会卷进来”这样的话,他也不避讳提到之前的事,甚至还主动承认了想要性侵王姑娘的行为。
让王姑娘没想到的是,事发后一周,许某又利用公司员工集体外出金华出差的机会,再次单独约她出去,开车把她带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
王姑娘说,许某在车上对她动手动脚,她急中生智,把许某的手机藏了起来,在帮许某找手机时,趁机拨打老板娘的电话,告知了对方自己的位置。许某怕老婆,赶紧把她送了回去,她这才逃过一劫。
出差结束回到家里,王姑娘思来想去,还是把事情告诉了男友,两人一起到派出所报了警。
民警问她,第一次事发后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王姑娘说,因为自己此前在工作中发生了失误,给公司造成了十余万元的损失,当时她本想辞职离开,但老板娘让她必须留下来把事情解决好,还扣留了她的身份证。
“那次事情之后,我本来是想借机拿回身份证然后辞职的,可我没想到,他胆子那么大……”王姑娘说着抹起了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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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倒打一耙
说是姑娘主动
还和男朋友敲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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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被抓获归案,但在民警面前,他完全不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
“我有老婆的,怎么可能对她做什么?是她投怀送抱,想做我的情人。”许某说,自己确实跟王姑娘有些“特殊”关系,但都是王姑娘主动的,不仅如此,事情败露后,王姑娘还伙同男友借此事对他实施敲诈。
两人说法完全不同,到底谁在撒谎?
民警做了走访调查,公司员工都说,没有发现老板许某和王姑娘之间有什么不正当关系,也就是说,许某的说法并没有证据支撑。
但是,许某意图对王姑娘不轨一事,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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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用来做证据的聊天记录竟然消失了
原来老板用了特殊聊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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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差点被侵犯时,王姑娘偷偷开启了手机录音,从后来作为证据的录音中可以听到,许某曾保证“以后会好好提拔你”,还安慰王姑娘说,“老板和助理都是这样的,和公司搞团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培养默契”。
其间,王姑娘有意无意地提起当晚的事,许某也没有否认,这些都被录了下来。
整个过程中,许某都用某社交聊天软件骚扰和威胁王姑娘,王姑娘本想把聊天记录保存下来作为证据,可等她过了一会再去看时,却发现许某发给她的聊天记录竟然都消失了。
她仔细研究后发现,许某使用的是某社交软件的“密聊”功能,使用该功能聊天时,双方聊天的内容会在阅读后30秒内自动销毁,无法复制和转发。
虽然她用手机截屏的方式,拍下了两人的部分聊天记录,但在聊天记录的截屏中,也看不出对方的名字和头像。
姑娘把两人对话的录音和聊天记录的截屏,都提供给警方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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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缺失、擅自剪辑录音
举证情况对王姑娘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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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答案是可以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但是电子数据要作为呈堂证供有严格的要求。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王姑娘提供的证据有问题。
首先聊天记录虽然有部分对话内容,但并没有显示双方信息,从头像、名称等都没法判定聊天对象就是许某。
其次王姑娘在整理聊天录音时,因为觉得后面的内容关系不大,就使用手机软件对录音内容进行了剪辑,严重影响了音频的完整性。
除去上述两份证据外,在案证据几乎仅剩口头证据,对王姑娘来说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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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聊天记录截屏中发现重要线索
检察官梳理出了一条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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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真相,检察官对手头的证据进行了再次梳理,对于被剪辑过的录音资料,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查明剪辑从哪个部分开始进行,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声纹鉴定,明确对话人是否确为许某和王姑娘。
在反复翻看聊天记录截图时,检察官发现了一个特殊的名字。这个名字是许某在对话中提到的,原话是“公司之前有个叫于某某的,你看看她是怎么被处理的”。
许某为什么会忽然提到“于某某”?这个人和案件又有什么关系?
检察官询问了王姑娘,王姑娘说,自己并不认识这个人,公司里也没有叫这个名字的人。
发现这条重要线索后,公安机关立刻针对于某某的情况展开了侦查,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原来,于某某也曾是许某公司的员工,她在王姑娘入职前一年就离开了公司。
据她说,许某曾在工作期间开车将她带出去,将她困在车上,意图对她实施侵犯,后来因为她强烈反抗,许某没能得逞。之后不久她就离职了,因为并没有实际受到侵犯,所以也就没有报警。
检察官认为,王姑娘和于某某并不相识,而许某意图侵犯于某某的事实除当事者本人外并无其他人知晓,这一点足以证实王姑娘提交的聊天内容截图,就是许某发送的。
有了这份关键证据,再加上经过声纹鉴定确认的录音证据,2019年4月,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强奸罪(未遂)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2020年1月,萧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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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要作为呈堂证供
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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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
第一,必须提供原件。但微信、QQ的聊天记录原件导出并不方便,且缺乏直观性,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如手机)直接向法院展示聊天的内容。
第二,必须证明聊天记录的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对方使用了特殊聊天工具,像王姑娘这样用截屏的方式保留聊天记录是可行的方法,如果截屏无法显示对方头像和名字,可通过下列信息确认双方主体:(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的聊天工具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第三,不能剪辑,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据链条。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千万不要自己去剪辑,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第四,要满足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于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性。合法性,是指聊天记录的取得过程及聊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