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一家公司干了两年多了,一直兢兢业业,最近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便向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发送了电子版的离职申请书,人事部经理同意刘某的辞职,并邮件回复刘某可在一个月内任意一天办理离职手续,过了几天刘某便办理完离职手续。过了几天,刘某后悔了,认为自己没有递交书面的辞职信,微信辞职不是法定的辞职行为,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微信上发了电子版的离职报告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版,还包括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微信上申请辞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刘某在微信上申请辞职,实为发送了电子版的离职申请,属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经批准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与刘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刘某对离职手续的办理也没有异议,可认定系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权拒绝恢复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