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我最近特别郁闷。”丹丹发来一条微信,附送一个有气无力的表情包。
“咋了?”我很好奇,平时都是我找她诉苦,这头一次调过来,还真勾起了我的好奇心。
“我们公司有个项目,现在人手特别紧张,近期招聘都没来几个人,本来我压力就很大了,结果,今天,项目负责人告诉我说又有人要离职了......”丹丹的郁闷可想而知。
他们那个项目我听丹丹提过一嘴,出差比较频繁,要求也挺高,待遇平平,留不住人也是情理之中,丹丹也曾给老板提过这种情况,奈何人微言轻。
“你说,我是不是可以给他的离职证明,写上项目没完成就离职?”丹丹发来一条语音。
“你疯了?”我惊呼,“这可不行,你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
“那项目没完成就离职”算什么?
这属于离职原因,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要求呢?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写。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写了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要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要么承担赔偿责任。
“你是有多想不开,你把火点起来了,最后灭火的不还是你,干嘛做这出力不讨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