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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广州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其公司在南京一家专卖店的员工因其个人原因向店长提交辞职的书面申请,过了几日以后,提出辞职的员工说她不想走了,想拿回辞职申请,继续留在那里上班,但是公司这边已经招到了人,已正在进行培训,培训一结束就安排到南京这家店上班。同时提出辞职的员工工作能力与表现都是平平,公司也不打算接受她提出的撤回辞职的要求,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但还是觉得这样做是否合法拿不定主意,于是就此事找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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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本身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单方完成的形成权,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形成权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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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劳动者单方原因提出辞职又反悔,用人单位不同意其撤回辞职申请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由于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行使的是形成权,形成权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销。若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与辞职的意思表示同时或者先于到达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挽留,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撤回辞职。在没有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劳动者不能撤回辞职;这时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辞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