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交通知书后,小王又在公司工作一个月,而后公司为小王办理的离职手续,但拒绝发放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小王该如何维权?
在讨论小王如何维权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仍按照公司规章规定参加工作,严格履行了劳动合同的要求,理所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为小王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小王一次性支付工资,且包含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针对这种情况,小王一共有3种途径维权:
一是协商。这个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耗时最少,但是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二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拨打12333电话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会责令公司改正的。三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主张工资。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注意申请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后,工作单位仍不改正的。这时申请仲裁的话,可以额外主张50%到100%的加付赔偿金。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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