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签订的有关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事项的协议,简称“离职协议”。
一些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为了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通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一份离职协议或者要求劳动者单方出具离职声明。
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离职协议或离职声明后又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约定补偿待遇以外的权利,而这些劳动者的请求还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用人单位承担了败诉风险。
这些败诉的案例中有部分原因是因为离职协议遗漏重要条款导致的。
那么,离职协议究竟应该怎么起草呢?
1. 准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这份协议书目的所在,也是最为关键的点。
在表述时用词一定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如“准备解除”“即将解除”“希望解除”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尽量不用,直接表达“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 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确切时间。
有些时候,在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并不会立即解除,而是有一个过渡期,之后才会解除;
此时,一定要在协议书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或者本协议书签订后x日解除;
如果没有约定的具体解除时间,则认定签订解除协议当时劳动合同解除。
3. 约定协商解除的提出方。
在协商一致解除中,大多数时候是因用人单位提出而解除,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解除。
提出人不同,不会影响解除的效果,但决定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能否拿到失业金。
因此,协商解除的提出方在协议中要明确。
4.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币种、税前/后等,要在协议中明确,以免歧义。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方法和计算明细,不是必须要写明的事项,如果不便的情况下,直接体现总额即可。
5. 支付其他款项尽量分项列明。
如果在解除时,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除补偿金外还有加班费补偿、工伤费用、社保补偿等等,一次性商谈的其他费用,建议就各项不同功能的项目要分项列出,如后续发生争议的话,可以证明已支付。
当然,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则灵活处理。
6. 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时间和方式要清晰。
为督促员工交接,一般约定在完成交接时/后支付,最好不要约定在《协议书》签订后即支付,除非无需交接。
如果汇款的,约定接收银行卡信息。
7. 明确 “别无其他纠纷”或弃权条款。
这是这份解除协议中又一关键点。
这一条款的表达方式可以灵活处理,但最终一句话不可少,“本协议签署后,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8. 交接方式要明确。
在《协议书》中要写明交接时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内容和交接方式等等,一般用人单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约定按交接流程办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项,则要清晰约定具体交接方式。
9. 是否启动竞业限制义务要说明。
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及有关竞业限制的要求和补偿等要做出说明。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很清楚,最好此处也要重点提示。
10.保密约定不可少。
这里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间的保密责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关于本次解除及《协议书》内容作为保密事项,要求劳动者保密。
以上内容外,协议书中通常还要有离职手续条款,协议生效条款等一般条款;除此,可能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的特别约定事项,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