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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可以打印签字吗』辞职报告要领导签字吗

时间:2023-02-20 18:45: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名等于辞职吗?

【法律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9年9月21日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确认苏某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A公司没有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苏某参加社会保险。苏某主张2017年12月24日被公司将其调至楼面工作,但由于其身体残疾原因无法长时间站立,向公司表明不能胜任楼面的工作,但公司仍要求苏某继续到楼面工作,苏某向公司提出若一定要其到楼面工作,其就不继续工作了,公司要求苏某工作至2017年12月30日;苏某于2018年1月3日工作了半天,由于公司要求其重新入职,所以苏某才没有继续上班。公司主张只是因为某天忙,所以叫苏某临时到楼面帮忙,并不存在调岗的情况;苏某于2017年12月3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工,2017年12月31日向公司提交《离职证明》,公司不存在调整苏某工作岗位的情况,苏某离职前的工资于2017年12月31日已结清,并确认苏某2018年1月3日工作了半天。公司提交一份《离职证明》

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离职证明》内容为:"本人苏XX先生系保安部门职员,由于个人原因于2017年12月31日自愿办理离职手续,一切劳资关系已结清。特此证明!离职人员签名:苏XX,2017年12月31日"。苏某仅确认离职人员签名处的签名,不确认《离职证明》的内容,称是2018年1月3日公司要求其签下该《离职证明》才肯结清工资,苏某迫于无奈才签的,工资也是 2018年1月3日才结清的。另,公司确认《离职证明》中,除离职人员签名处的签名由苏某填写外,其余书写处非苏某书写;经查看《离职证明》的原件,该《离职证明》的内容除需要填写苏某名字、职务及日期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内容,属于格式化《离职证明》。

【仲裁请求】

苏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苏某在《离职证明》上签名是否属于辞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观点交锋】

第一种观点认为,苏某属辞职。公司提交的《离职证明》,若苏某不确认《离职证明》的内容可不签字,但苏某在《离职证明》上签名,也不能证明其是在重大误解和胁迫之下签名,即可确认该《离职证明》的真实性,认定苏某属于自愿辞职,驳回苏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一般很难举证签名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胁迫的情况。从常理上讲,劳动者辞职提交的应是《辞职申请》,而不是《离职证明》,且12月30日结清当月工资也与公司一般发放工资的惯例不符。《离职证明》不能证明苏某系自行辞职。苏某曾因调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且该证明的离职原因等内容均由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书写,公司称苏某主动向其提交格式化《离职证明》也有悖常理;另,若申请人于2017年12月31日提交《离职证明》并结清工资离职,苏某不应该于2018年1月3日仍工作了半天后才正式离职。因此该《离职证明》的内容不能充分体现系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苏某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由于双方不能充分证明苏某的离职原因,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A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A公司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450元。A公司与苏某均服从裁决结果,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尽管苏某在《离职证明》上签名,但我们需要注意该案的三个细节,这有助于我们得出合理的结论。第一、A公司举证的系《离职证明》,而不是《辞职申请》或《辞工书》。第二,A公司确认,该公司员工辞职或离职,离职员工需要向公司提交辞工书,结清工资需向公司提交一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工资已结清的《证明》或《收据》。第三,《离职证明》的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但申请人在2018年1月3日又工作了半天,二者存在明显的矛盾。从法律上讲,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或《辞工书》,以及用人单位书面出具《解雇通知书》或口头解雇,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办理离职手续与出具《离职证明》只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事实行为。无论劳动者辞职或者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出具《离职证明》。仅凭《离职证明》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解雇。因此,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均不能证明离职原因, 并裁决A公司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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